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法规规定的问询由有关委员会研究解答,必要时会同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解答。书面专门答复的,有关委员会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由法制委员会研究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后作出,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