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一般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或者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继续审议。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