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人体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