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