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树皮、落叶、枯草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非建成区露天焚烧树皮、落叶、枯草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