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建立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的协调工作,推动实施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社会用电总量控制,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合执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和突发事件联动应急响应,共享大气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