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堆放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施工工地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