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堆放散装货物的港口、码头、场站、矿山,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工期超过六个月的道路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施工工地扬尘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联网。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