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遵循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供海域使用权、码头、船坞、船台、在建船舶以及海洋工程装备平台、仓单、提单抵押或者质押贷款等符合海洋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的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