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依法设立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运、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特色专营机构或者在沿海地区设立专业分支机构,集中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支持保险机构设立航运保险事业专业机构或者在沿海地区设立航运保险专营网点,提高海洋领域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障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依法按程序发起设立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