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开放合作第三十七条有效加强航运港口建设,拓展开发国际航线和出海通道,支持大型港航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沿海国家港口建设和运营,共建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推进海上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