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以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纳入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统筹陆海环境保护,加强陆源及海上污染管控,合理控制近海养殖规模,加大入海河流及入海排污口的监管力度,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