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

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的规范管理。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