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民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机构的规范管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