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四十条已修改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针对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残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