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农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