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