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场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发生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