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九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完成义务教育的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