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完成义务教育的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宗教团体推荐,通过考试择优录取,并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