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院校第十四条有效本省宗教院校由省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省宗教团体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