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省内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