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