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有效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