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或者计划;

(二)建立和组织实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情报侦查、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联动配合机制;

(四)领导和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事件的处置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