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省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会同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制定有关行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落实相应防范措施,做好有关反恐怖主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