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城市内河实行名录制度。

城市内河名录由市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内河名录的内容包括城市内河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管理范围等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内河名录设置城市内河界桩和河长公示牌。河长公示牌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并载明城市内河名称、河(段)长、河长职责、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区段、管理范围、禁止行为、举报电话、河道专管员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城市内河界桩和河长公示牌。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