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等阻水障碍物。

对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