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内河的治理和管理养护。

城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内河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管理、养护责任的落实。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