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