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