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与发布平台,根据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情况开展风险信息交流,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化妆品检验机构、化妆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化妆品消费安全警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