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化妆品安全状况以及化妆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并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组织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风险防控。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