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承担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记录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