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非法添加化妆品禁用原料、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的;

(五)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的;

(六)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的;

(七)不能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的;

(八)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的;

(九)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等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

(十一)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

(十二)未取得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

(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

将上述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