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