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