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