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