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