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四条有效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