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设置精神卫生和心理学专业,培养精神卫生专门人才。医学院校应当加强精神医学的教学和研究,按照精神卫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精神卫生专业,为精神卫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