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精神卫生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完善与精神障碍特点相适应的分级诊疗和转诊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