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对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