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参与社会性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单位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提供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心理援助等服务;对处于特定时期、特定岗位、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疏导和援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