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家庭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意识。

家庭应当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健康问题,应当及时帮助其到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就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情绪状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