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巴遗址遗迹专项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建立巴遗址遗迹名录,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对于巴遗址遗迹名录中的文物保护单位,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