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巴遗址遗迹保护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