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批准公布的巴遗址遗迹应当设置保护标识。巴遗址遗迹保护标识由市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统一设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巴遗址遗迹保护范围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并根据需要设置界桩。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