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巴遗址遗迹保护规划应当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巴遗址遗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