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有关单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一)未按照规定支付老年人养老金、社会保险待遇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销老年人医疗费用的;(三)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四)拒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五)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措施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