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禁止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的性质、用途;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