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就近提供餐饮家政、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城乡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促进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