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养老服务项目收费目录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