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养老服务项目收费目录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