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本条例所规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